发文机关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5年03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03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农业部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03﹞1号)和《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0﹞1号)规定,长江流域葛洲坝以下至长江河口水域和珠江在江西、湖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六省(区)的干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将于4月1日12时开始禁渔。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相关水域渔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农长渔发﹝2015﹞1号)对长江、珠江(以下简称“两江”)禁渔期管理等相关工作作了统一部署,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切实落实通知要求,主动向当地政府和领导汇报,做好组织动员,加强执法检查,确保2015年两江禁渔期管理秩序良好,取得预期效果。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和内容,努力引导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水域生态环境、热心支持资源养护事业的舆论氛围。
我办将于4月1日在江西、广西两地分别举行两江禁渔期执法行动同步启动仪式,组织渔政执法船艇对相关重点水域开展巡航执法检查。其他各地请如期自行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我办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和督查督导,有关安排另行通知。
各地要及时发现禁渔期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趋势,认真总结提高养护效果和完善管理制度的好思路、好做法,加强相关动态信息的上报和交流。禁渔期管理情况总结材料于禁渔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办。
长江办联系人:刘晓强
联系电话:021-62453022,13761793799
电子邮箱: cjb-gwjs@agri.gov.cn
农业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