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农业部
发文日期2016年11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农办长渔〔2016〕8号
施行日期2016年11月3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办长渔〔2016〕8号)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明确鄱阳湖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省级权限的请示》(赣农文〔2016〕73号)收悉。
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三十条第二款“禁渔区和禁渔期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你厅有权在与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不冲突的前提下就辖区内水域禁渔区和禁渔期作出具体规定。
在鄱阳湖部分水域实施冬季禁渔制度,对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和提高渔政监管效能有积极意义。鉴于《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规定的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期适用范围包括鄱阳湖,你厅可以根据鄱阳湖区渔业资源保护实际需要,就有关水域在其他时段实行禁渔另行作出规定,并加强宣传教育,有效组织实施,强化执法管理,确保禁渔期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