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9年05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89〕42号
施行日期1989年05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国新技术开发投资总公司:
你公司二月二十日《关于申请授予我公司外事审批权的报告》(〔1989〕中技投第01号)收悉。
国务院同意你公司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审批总公司和直属企业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及邀请外商来华事项。公司正、副总经理出访和邀请国外相当于副部级以上官员来华,由公司按规定程序报批。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