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4年06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证委函〔1994〕27号
施行日期1994年06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韩修国代表:
您在人大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甘肃白银铜城商厦股票上市作为遗留问题给予早日批准”的建议书已转到我会,现就您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 目前,我们所称的“遗留问题”系指1990年以前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这类企业需要经国家体改委重新审查确认后,才能提出上市申请,白银铜城商厦的情况显然不能作为“遗留问题”处理。
二、 1992年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权限在人民银行总行,白银铜城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于1992年4月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属于违规行为。
三、 关于该公司可否作为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对已经发行了的股票能否可以占用发行额度允许其上市的问题,应该在1994年发行规模下达之后,由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决定。
鉴于以上几个原因,若在近期内解决该公司已发行的股票上市问题,还很难找到政策上允许的途径。请您见谅,并协助我们向企业及有关部门说明情况,积极做好股民的说股和疏导工作。同时,我们也认为,股份制改造试点的最终目的不完全在股票上市,主要还在于促进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转变,提高企业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只要企业的经营搞好了,搞活了,效益提高了,对于投资人来讲,同样是可以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的。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