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8年06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8〕85号
施行日期1998年06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铁道部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4日 国办发[1998]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铁道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铁道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铁道部。铁道部是主管铁路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 职能调整 (一)铁道部实行政企分开,根据行业特点和当前实际,通过改革界定政府管理职能、社会管理职能、企业管理职能并逐步分离。
铁道部负责拟定铁路行业规划、政策和法规,管理铁路建设、运输工作、运输价格和运输安全,承担国家铁路综合管理和暂时保留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相应下放生产经营权责;减少和弱化计划、项目的直接管理。铁路局、工程局、工厂作为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企业生产管理职能,从铁道部机关划出。
(三)国家铁路建设项目立项方案评估、设计审查和建设管理具体业务工作,从铁道部机关划出。
(四)将铁路普通基础教育、职工生活供应、计划生育和疗养指导、技术发明、专利工作、部分科技成果鉴定等事务性管理职能,交给地方人民政府或下放给企事业单位。
(五)机车车辆工业、工程、建筑、物资、通信信号等总公司与铁路运输主体分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重组企业结构,发展企业集团,参与市场竞争。
二、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铁道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铁路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国家铁路统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拟定铁路行业的发展规划,编制国家铁路各项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建设有关计划。负责铁路行业统计、信息工作。
(三)负责铁路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管理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
(四)拟定铁路行业技术政策、标准和管理法规。负责铁路技术监督,组织重大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成果鉴定;组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五)贯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提出国家铁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推动和指导国家铁路企业深化改革。
(六)负责国家铁路财务工作。安排使用全路建设基金和资金;研究提出国家铁路运价意见,经批准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监督执行;协调铁路工业产品价格;管理国家铁路事业经费。
(七)培育和规范铁路运输市场,统一管理全国铁路调度指挥工作;负责国家铁路运输的宏观管理。监督、检查国家铁路安全生产和路风建设;组织管理国家铁路战备工作。
(八)负责国家铁路人事、高等和中等技术及职工教育、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环保、节能、卫生防疫方面的管理工作。
(九)管理国家铁路外事和对外经济合作交流工作。
(十)管理铁路治安保卫工作。
(十一)负责铁路专运、特运工作。
(十二)负责国家铁路系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职工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铁道部设12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厅
综合协调部机关工作。组织起草重要文件、报告;负责文秘、信息、保密、信访、值班、新闻发布、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归口管理档案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拟定铁路综合性的经济政策和铁路行业法规;研究并组织指导铁路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工作。
(三)发展计划司
编制铁路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办理大中型建设项目审定的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建设计划的有关工作;管理国家铁路战备、节能、环保工作;归口管理利用外资工作。
(四)财务司
组织财会监督,维护国家投入铁路资本的权益;拟定国家铁路运输收入清算规章;负责铁路建设基金、资金和铁路价格的管理工作;管理国家铁路事业经费。
(五)科技教育司
编制铁路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拟定技术政策、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铁路技术监督工作;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科技合作交流、技术引进工作;管理部属高等院校,指导国家铁路职业教育工作。
(六)人事司
管理部属单位领导干部和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负责国家铁路人事工作;向合资铁路推荐代表国家铁路的经营者人选。
(七)劳动和卫生司
负责国家铁路劳动工资宏观调控,编制工资总额计划;综合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卫生防疫工作;指导国家铁路的再就业工作。
(八)建设管理司
拟定铁路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章;管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鉴定;管理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协调、监督大中型铁路项目建设并组织竣工验收。
(九)国际合作司
负责铁路外事工作,管理国家铁路对外经济合作交流工作。
(十)安全监察司
拟定铁路行车安全法规、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劳动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参与和组织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运输局
拟定铁路运输政策、法规和规章;培育和规范铁路运输市场;统一管理全国铁路运输调度指挥工作;负责国家铁路运输的宏观管理。
(十二)公安局
管理铁路治安保卫工作;组织管理专运、特运的安全警卫;指导铁路治安综合治理。公安局由铁道部、公安部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公安部为主。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 人员编制 铁道部机关行政编制为400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部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1名(副部级);司局级领导职数47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总调度长1名以及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政治工作机构领导)。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 其他事项 (一)关于国家铁路全路性运输的组织管理。
为平稳推进改革,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必需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实现国家对铁道运输的有效调控,国家铁路全路性运输的组织和调度指挥仍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铁道部运输调度指挥中心承担(与铁道部运输局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铁道部运输调度指挥中心使用事业编制,经费由国家铁路运营管理费列支。
(二)关于国家铁路建设管理
国家铁路建设以中央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由铁道部负责管理,以保证国家铁路建设规划的落实。组建铁路工程建设咨询机构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别承担方案评估、设计审查和建设管理方面的具体业务工作。
(三)关于铁道部政治工作机构的设置。
铁道部政治部。负责国家铁路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其中办公室与部办公厅、组织部与部人事司分别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铁道部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国家铁路系统纪律检查工作。
全国铁道团委。负责国家铁路共青团的工作。
(四)关于投资管理职能。
待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确定后,再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