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卫生部,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1987年09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7年09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为适应对外开放,加强口岸卫生检疫机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全国口岸卫生检疫机构划归卫生部统一领导和管理;同意设置卫生部卫生检疫总所,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负责管理口岸卫生检疫日常工作;进出国境的食品的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任务,划归口岸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实行1个窗口,统一对外。原有食品的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仍由地方管理,负责地方的食品的日常卫生监督、检验工作。
关于口岸卫生检疫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投资和分级管理等问题,待商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后办理。在上划工作未完成前,经费、基建投资仍按原有渠道安排;业务工作按原计划执行。为做好交接前的准备工作,要求各卫生检疫所在1987年10月份以前必须向卫生部报送1986年经费决算材料;1987年预算及拨款数;1987年8月的实有人数和编制数;自文到之日起冻结现有人员,除国家新分配的毕业生外,不再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