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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省擅自动工兴建海南国际新闻中心的通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1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9年04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9〕20号

施行日期1989年04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海南省人民政府擅自批准动工兴建海南国际新闻中心,严重违反了国务院有关规定,是十分错误的。经国务院批准,现通报如下:

海南国际新闻中心,是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工、上海《文汇报》下属企业南联(海南)实业公司投资兴建的楼堂馆所项目,总投资八千三百万元,总建筑面积五万五千平方米,包括一幢二十四层的国际新闻中心大厦,二幢十二层的高级综合写字楼和八幢小型写字楼,三幢住宅综合楼。按照《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十五号)规定,进行楼堂馆所建设,必须报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开工报告;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楼堂馆所项目,其开工报告须经国家计委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事前还须经审计署审计。海南省人民政府自行批准建设海南国际新闻中心,不按规定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开工报告,也未经审计署审计,违反了上述规定。同时,《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国发〔1988〕64号)明确规定,除按计划可适当建设一些中低档的旅游旅馆外,其他楼堂馆所项目,从一九八八年起,三年内不准开工新建。海南省在这个《通知》下达后,仍无视国务院上述规定,于今年一月八日批准海南国际新闻中心开工建设,省里主要负责同志还亲自参加开工典礼,这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表现,其错误性质是严重的。

根据《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楼堂馆所项目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要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项目建议书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除给予上述处罚外,还要全部或部分没收建设项目。为严肃法纪和政纪,国务院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按照上述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要立即停止该项目的建设,并作出深刻检查,尽快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国务院的各项规定,增强法制和纪律观念,认真搞好治理整顿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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