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3年04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2003〕11号
施行日期2003年04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明电[200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北京、山西、内蒙古等省(区、市)非典型肺炎疫情存在扩散和蔓延趋势。为切断非典型肺炎传播途径,有效控制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现就动员北京等地高等学校学生、农民工就地学习务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北京等发病人数较多地区的高等学校要调整教学和学习方式,加强对疫情的监控和防治,避免疫情扩散。要发挥学校党团组织的作用,依靠教师和学生干部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动员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对准备离校的学生要予以劝阻,保持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
二、 北京等大中城市的用工单位要对当地务工人员负起责任,一旦发现患者,必须及时就地收治,不得推回原籍和推向社会,更不得大范围疏散民工。对个别因故返乡的民工,要事先进行健康检查,并及时通知原籍地有关部门。对已返乡的农民工,原籍地政府要跟踪了解健康情况。
三、 加强对人员流动过程中重点部位和环节的检疫防治工作。对飞机、火车、轮船、长途客运汽车、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重点部位要做好消毒、检疫工作。在始发地、中转站和目的地等环节,要对流动人员进行检疫,发现患者要就地隔离、治疗。
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