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2年05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函〔2002〕142号
施行日期2002年05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请明确“海岸线”、“滩涂”等概念法律含义的函》(国法资函〔2002〕154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函中要求明确的问题,实质上是“滩涂”与“海域”的划分问题。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滩涂”属于土地;“滩涂”与“海域”的划分,关键在于“海岸线”的划定,属于法律执行中的具体问题。鉴于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建议你部会同国家海洋局进行充分论证后拿出划定方案,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