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8年08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8年08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控制货币、稳定金融几项措施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当前经济形势是好的,但上半年出现的货币投放过多、贷款增加较猛的情况,必须引起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货币、信贷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货币投放是否适量,金融能否保持稳定,对于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物价改革的顺利进行,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关系极大。各地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把控制货币、信贷作为稳定经济、深化改革的一件大事来抓。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防止出现恶性通货膨胀,要进一步加强货币、信贷的集中管理,调整信贷结构。对农副产品生产和收购,企业正常生产所必需的流动资金和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合理资金需要,要予以保证。对产品质量差、经济效益低、与大企业争原材料的小纱厂、小烟厂、小炼油厂等企业,要坚决停止贷款。对国家计划外的建设项目,特别是非生产性项目,要下决心压缩。对社会集团购买力和消费基金,要坚决控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增加生产,清理库存,扩大商品销售,增加货币回笼。
国务院重申,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强迫银行发放贷款或阻挠银行收回到期、逾期贷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任何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名义成立或变相成立金融机构,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对各地已经成立的各种信托投资机构,责成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今年的信贷计划和货币发行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掌握,不准突破,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要组织当地银行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落实。各地区的落实情况,请于九月底以前报告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