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8年08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7]商棉联字第11号
施行日期1988年08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今年全国棉花播种面积比去年有所增加,虽然部分地区遭受春寒、春旱等自然灾害,但是预计产量仍有增长。为做好今年棉花收购和市场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 加强对棉花收购工作的领导。新棉上市前,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部署今年棉花收购工作。在收购棉花过程中,要组织有关部门检查收购工作的政策和标准等执行情况。供销合作社要正确执行国家标准,不得压级压价,也不得抬级抬价,防止发生收购“人情棉”和“关系棉”的现象;要正确执行奖售政策,按规定标准兑现奖售物资,不得克扣、挪用和随意涨价;要保证棉农卖棉款的兑现,结算价款时,棉农要现金的给现金,要转帐的应提供方便,除收回预购定金和代扣农业税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扣款。农业银行要切实做好棉花收购资金的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通力协作,做好棉花收购奖售物资的供应、运输以及加工生产的电力保证等工作。
二、 加强棉花收购的计划管理,实行超定购分成。棉花的综合平衡计划由国家计委统筹安排,商业部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工作,保证计划的完成。为了调动地方发展棉花生产的积极性,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八年度起,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棉花超定购分成办法,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商业部、财政部另行下达。为了不影响国家棉花收购计划的完成,保证大纱厂原料的正常供应,棉花调入地区不得再增加纺锭,棉花调出地区也不得再新建小纱厂。
三、 要维护好棉花收购秩序,加强棉花市场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导供销合作社做好棉花收购的组织工作,教育干部提高政策水平和法制观念,坚持划片定点、约时凭证(合同)收购,坚持谁订合同谁收购。各地政府要主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维护好棉花收购秩序。对抬级、抬价争购棉花的,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要加强对棉花市场的管理。棉花是关系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资,目前只能由供销社统一收购,不得开放棉花市场。关于种子棉的收购问题另行解决。要教育广大棉农树立致富不忘国家,支援“四化”建设的思想,把需要出售的棉花全部交售给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领导干部要顾全大局,采取坚决措施,切实做好工作,防止争购、抢购棉花的现象发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不允许非棉花经营单位经营棉花,对无照经营、抬价抢购、倒卖棉花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已开放的棉花市场,要立即关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