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6年10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6〕42号
施行日期1996年10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浙江省兰溪市三家非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发生了储户挤兑事件,严重影响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994年6月至1995年3月,兰溪市体改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批设了“兰溪市兰江民融资金服务部”、“兰溪市兰嘉民融资金服务部”和“兰溪市职工融资服务社”三家融资机构(以下简称“融资机构”),兰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这三家融资机构颁发了营业执照,并擅自将其业务范围核定为“人民币存贷业务”。这三家融资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通过比国家法定存款利率高50%、贷款利率高90%的方式扩张业务规模。当借款企业经营出现困难、贷款出现严重风险时,引起了存款人的心理恐慌。自1996年5月20日开始,这三家融资机构均出现储户挤兑,挤兑人数最多的一天达600多人,挤兑风波直至6月上旬才基本平息。
为了平息挤兑风波,维护社会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做好大量工作,但是,未向国务院请示,自行决定由当地国有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贷款4500万元给有关企业,再由企业归还这三家融资机构的借款,通过转贷的办法支付居民存款,这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职权的。当地政府还准备把这三家融资机构的2319万元不良贷款并入城市信用社来消化,更是错误的。
这次兰溪市发生的挤兑事件,完全是由于兰溪市有关部门超越职权擅自批设金融机构造成的。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作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对非法设立金融机构未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事发之后处理失当,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为严肃法纪,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国务院决定对浙江省兰溪市非法成立金融机构并引发挤兑事件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浙江省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此次事件中负有责任的兰溪市体改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从这一事件中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力措施,坚持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一、 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事,做学法、守法、执法的模范。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部门都不得擅自批准成立金融机构及有关筹备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金融风险意识,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 中国人民银行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对非法成立金融机构及有关筹备机构或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要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并向上级报告;特别是对有可能危及金融秩序稳定、涉及重大金融风险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 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当地人民银行、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邀请法院、检察院参加,对本地区的非法金融机构进行彻底清理。凡属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或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