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6年11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6〕92号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6]9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关于岭澳核电站二期工程建设期间大亚湾核电站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广东大亚湾核电站专用码头在岭澳核电站二期工程建设期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
二、 广东大亚湾核电站专用码头对外开放涉及的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业务,由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安部设在深圳的现有机构承担。
三、 各查验单位在广东大亚湾核电站专用码头开展查验工作所需的办公、生活条件,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广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给予必要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