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8年04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8〕16号
施行日期1988年04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审计署《关于在部分城市增设审计特派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审计署增设审计特派员,是加强审计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请各地人民政府大力支持,帮助解决组建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四月八日
关于在部分城市增设审计特派员的报告
国务院:
为了加强对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审计署先后在上海、沈阳、武汉、广州市试设了审计特派员,已经取得成效。最近国务院同意审计署在京、津、沪和计划单列市以及中央企业集中的地方逐步增设审计特派员。为此,经与劳动人事部等有关部门协商,提出以下意见:
一、 增设审计特派员及其办事处的组建工作,应分期分批进行,计划在五年内完成。一九八八年先在哈尔滨、南京、郑州、济南、长沙、成都、昆明、兰州等八个城市增设。今后在其他地方增设审计特派员,由审计署同劳动人事部研究确定。
二、 审计特派员由审计署委派局级干部担任,实行垂直领导,根据审计署的授权,可对临近地区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并直接向审计署报告工作。审计特派员实行有计划地岗位轮换。在审计特派员领导下设立办事处,办理有关具体工作。设立审计特派员办事处后,省、市审计局内原中央单位审计处(分局)应予撤销。
三、 审计特派员及其办事处工作人员列为事业编制,在国务院批准审计机关新增加的编制内解决。各特派员办事处的编制人数,由审计署会同劳动人事部根据其所担负的任务研究确定。请当地人民政府帮助选调一批经济师、会计师作为业务骨干,其余的可在财经院校毕业生和部队转业干部中,挑选一些适合做审计工作的人员。调进的人员,一定要切实保证质量。所需人员首先从当地选调;少数骨干确需从外地调入的,按照条件和编制,由有关地区组织、人事部门帮助解决。
四、 审计特派员及其办事处所需经费,列入中央审计事业费预算,请财政部拨款解决。基建投资和统配物资,请国家计委列入计划解决。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审 计 署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