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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3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13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3年06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学位办〔2003〕52号

施行日期2003年06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学位办[200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委(教育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招生单位:

现就2003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招生类别

(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包括法律硕士(J.M)、教育硕士(Ed.M)、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公共卫生硕士(MPH)、军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

(二)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二、 报名及考试

(一)报名条件

在职人员报考攻读硕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详见附件二。

报名条件要求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期为2003年8月31日。

(二)报名方法

报考者本人填写《200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可在招生院校获取或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主页下载,网址为:http.// www.cdgdc.edu.cn)一式三份,获得本单位人事部门推荐后,到报考单位研究生院(处、部)进行资格审查(可函审)。资格审查后,开始报名。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报考者,在网报规定时间内,通过互联网登陆有关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填写、提交报名信息,然后在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内到指定现场报名点照相、确认。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报考者,在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内,直接到有关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报名点报名,填写(现场录入)报名信息、照相。

现场报名时间为2003年8月27日至31日;网上报名时间为8月上、中旬。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所辖考区网报具体时间和网址后,于7月25日之前报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由“中心”汇总后于7月底在“中心”网址向社会公布。

(三)考试工作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考试实行全国联考。入学考试科目详见附件二。其中,外国语(英语、日语、俄语)考试科目的考试,除工程硕士外,使用同一试卷。《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考试大纲》,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写,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

考生可在报考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考试;经报考单位同意,也可在考生工作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考试。

全国联考时间为2003年11月1日、2日。

教育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军事硕士专业学位和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专业课(或专业知识综合)考试的命题、阅卷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考试同全国联考同时进行。

(四)考务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 “中心”组织。有关各科考试的具体时间、命题、考务及阅卷工作的安排由“中心”另行通知。

三、 录取工作

(一)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详见附件一;招收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限额详见附件二。

(二)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和确定,录取分数线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划定。各招生单位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面试),择优录取。

(三)录取后上报事宜另行通知。

四、 其他事宜

(一)对于自行组织专业课(或专业知识综合课)命题和阅卷工作的,招生单位须保证专业课考试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保密性,提高考试的信度和效度。专业课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之前属机密级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或向考生透漏。有关招生单位在专业课试卷传递过程中,要按照“中心”统一安排,认真负责,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避免发生误递、迟递或所递试卷与考生所报领域不一等现象。

(二)各招生单位在收取学生学费时,应按学分收取,不按学年或学期收取。

(三)招收高等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高等院校,在收取学费时,要低于国家对硕士研究生培养费的拨款标准,根据地区差别,予以优惠。

(四)学员在报考招生单位时,以所在地区的院校为主,就近入学,以利保证学习时间和减少学习费用;同时,有关单位在推荐考生时,也须以所在地区的院校为主。

(五)各招生单位录取考生的联考成绩平均分数、联考成绩总分最低分数和外语最低分数等录取情况,将进行排序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一、2003年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略)

二、2003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具体事宜(略)

三、200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资格审查表(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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