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1年04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1〕18号
施行日期1991年04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国民航局、空军:
中国民航局《关于开辟我国经苏联远东地区至北美洲飞行航线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开辟我国经苏联远东地区至北美洲的飞行航线。该航线在我国境内的走向,内地至哈尔滨仍使用现行的国际航路。哈尔滨与苏联远东地区航段的衔接,可按下述两个方案商谈:(一)哈尔滨——肇兴——苏联境内某点;(二)哈尔滨——佳木斯——海青——苏联境内某点。
二、 上述航线走向如需调整,由中国民航局报总参谋部审定。航线位置点的地理坐标,经国家测绘局审核后再向外提供。
三、 新航线启用后,原哈尔滨——伊春——保兴——苏联伯力航路即行关闭。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