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0年11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0年11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最近,有些地方的工商联已改称为“总商会”和使用“总商会”的名称进行经济活动,影响了贸促会和工商联对内、对外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九八八年六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加入“国际商会”,并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的名称。一九九○年七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中发[1990]10号)中,已明确指出:“工商联是统一战线性质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
二、 为了有利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按照各自的分工,在对内、对外的经济活动中更好发挥作用,请各地对“商会”的组建按规定严格审批,对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商会要加强管理。
三、 各地区不得擅自组建“总商会”和在对内、对外经济活动中使用“总商会”的名称。已经组建“总商会”和使用“总商会”名称的,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