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不要擅自组建总商会和使用总商会名称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1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0年11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0年11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最近,有些地方的工商联已改称为“总商会”和使用“总商会”的名称进行经济活动,影响了贸促会和工商联对内、对外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九八八年六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加入“国际商会”,并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的名称。一九九○年七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中发[1990]10号)中,已明确指出:“工商联是统一战线性质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

二、 为了有利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按照各自的分工,在对内、对外的经济活动中更好发挥作用,请各地对“商会”的组建按规定严格审批,对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商会要加强管理。

三、 各地区不得擅自组建“总商会”和在对内、对外经济活动中使用“总商会”的名称。已经组建“总商会”和使用“总商会”名称的,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妥善处理。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