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0年10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0〕61号
施行日期1990年10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几点具体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几点具体意见
国务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通知》(中发〔1990〕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提出加强保密工作的几点具体意见:
一、 继续抓紧保密宣传教育,增强保密意识。
各级保密部门应抓紧制订保密教育制度并严格监督执行,促使保密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组织力量编写供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进行保密教育的参考材料和普及保密知识资料,协助有关方面准备保密教育课程教材;因地制宜运用多种形式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注意讲求实效,提高宣传教育的质量;与各级党校、各类干部学校商量,对每期学员专门进行保密教育;大力表彰保密方面的先进人物,特别注意表彰那些长期埋头苦干,为保密工作无私奉献的人员和对保护国家秘密有较大贡献的人员,并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
我们计划同有关部门协商,将保密法列入普法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计划,作为普法教育内容;在普通中学和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课中增加保密法制的内容。
二、 抓好保密工作的重点,确保党和国家重要秘密的安全。
省部级领导机关应明确保密要害部门或要害部位,列为保密工作监督检查的重点,制订严格的保密措施,并逐步改善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及高级干部工作场所的保密条件,装备必要的保密技术设备。对全国性、地区性的重大活动和各类涉外性质的活动,对重要的科技项目和工程等,主管部门应制订专项保密方案,有关保密部门要主动参与,并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对经管国家秘密的人员必须加强管理,在有关管理办法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应认真进行一次审查,不适合继续做这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坚决调离。
根据国务院和中央保密委员会的指示,我们已起草上报高级干部保密规定,待批准发布后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三、 抓紧保密法规和制度建设,严格依法治密。
各地区、各部门对保密法和已出台的配套法规,应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具体情况制订保密法的实施细则和其他规章制度,对过去有关保密工作的法规制度进行一次清理;要严肃查处泄密案件,凡属领导同志批办的案件和涉及国家重要秘密的案件,各级保密部门要抓住不放,组织或直接参与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依照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对泄密责任者严肃处理。
我们计划在三年左右的时间内完成保密法中要求制定的配套法规,以尽早建立比较完备的保密法规体系;今明两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保密法和保密制度建设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了解和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四、 抓好保密技术工作,提高防范能力。
我们计划研究制订“八五”期间的保密技术发展规划,分步组织实施,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保密技术的科研开发和管理,做好已有保密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发挥已研制成功的保密技术设备的作用。
各级保密部门应按照地区和部门领导的要求,组织完成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技术项目,并协助国家保密局完成重点技术项目。有关方面对保密技术工作所需经费,应继续给予支持。
五、 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保密部门的作用。
各级政府应有一位负责同志分工主管保密方面的日常工作,把保密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讨论,切实加强领导,对目前机构人员等方面还不能适应保密工作需要的,及时予以加强。
各级保密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尽快提出贯彻落实《通知》的具体措施,认真负责地履行保密部门的职责;注意抓好保密部门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水平,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断开拓进取,在保密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国家保密局
一九九〇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