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0年04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0〕第35号
施行日期2000年04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云政发[1999]114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批准云南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扩界调整的请示》(环发[2000]63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 同意调整扩大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扩大后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27.64万公顷,范围为北纬27.25度--28.36度东经98.47度--99.21度之间,东临金沙江河谷至德钦县奔子栏乡后接格里雪山山脊线到维西县塔城乡的马跨底,南至维西县白济汛乡的安一,北起德钦县羊拉乡的巴杂丫口,西以白马雪山山脊线至维西县叶校乡海拔2120米以上的山腰为界。
二、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请抓紧制定完善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并经论证和审定后,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三、 加强领导,切实搞好自然保护区的各项保护工作。坚决制止在自然保护区内滥捕乱猎野生动物、滥采乱挖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停止一切林木采伐。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开展旅游等任何生产经营活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旅游开发、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有关审批手续。
四、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并在政策、资金、科学研究等方面对该自然保护区给予支持和帮助,共同把这一自然保护区管理好、保护好、建设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