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9年11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9〕96号
施行日期1999年11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粮食储备局改为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负责全国粮食流通(含食油,下同)宏观调控具体业务、行业指导和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 将原国家粮食储备局承担的中央储备粮调运。轮换、仓储管理、进出口等项职能交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2、 将管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和中央直属粮油储备库(站)的建设、中央储备粮的财务等项对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的职能,交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划入的职能。
l、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拟定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承担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
2、 承担现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的全国粮食行业统计工作。
(三)仍由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承担的职能。
1、 社会粮食流通管理,指导和协调地方粮食仓储建设及监督、指导地方粮食储备和农村粮食储备工作,组织和协调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落实,管理粮食财务,保障军队粮食供给,指导和帮助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的粮食供应,安排以工代赈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省间粮食调拨运输管理的职能,仍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2、 研究制定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检测制度和办法的职能,仍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粮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研究提出全国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计划和收储、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拟定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全国粮食流通和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编制全国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计划,其中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提出粮食定购价格以及收购保护价和销售限价的原则。
(三)协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粮食质量标准的管理工作;制定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四)指导全国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全行业的教育培训;指导并推动全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负责全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行业统计工作。
(五)制定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研究提出中央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计划,并负责督促实施;监督检查中央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
指导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业务。
(六)承担国务院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国家粮食局设5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人事司、外事司)。
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制定局机关的工作制度,负责局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政务信息、会务。保卫。保密、信访、提案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外事、教育培训工作和财务、资产管理。
(二)调控司。
研究提出全国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日计划和收储、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研究提出中央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计划,并督促实施;承担全国粮食流通的协调事务和行业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全国粮食流通和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拟定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研究提出粮食定购价格以及收购保护价和销售限价的原则的建议;组织拟定粮食质量标准、检测制度及办法、有关技术规范等。
(四)监督检查司。
监督检查全国粮食流通和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中央储备粮计划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中央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推动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承担行业指导的具体工作。
(五)粮食行政管理司。
研究全国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规划,承办大型粮食储运、加工项目及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粮的资格审查和定点,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有关粮食储运、加工等方面的先进技术的推广。
四、人员编制
国家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18名(包括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人事司、外事司的领导职数各1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关系。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国家政策、计划、指令,负责中央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运、销售和进出口,并接受国家粮食局的业务指导。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共同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下达中央储备粮的收购、抛售和进出口总量计划,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组织实施。
按照每年轮换一定比例的储备粮库存总量的原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提出年度轮换计划,报国家粮食局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其基本建设计划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下达后,由该公司组织实施。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须事先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的意见。
原国家粮食储备局承担的离退休人员管理的具体事务,委托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承担。
(二)关于粮食质量标准的管理问题。
1、 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由国家粮食局组织拟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计划、审批、编号、发布;粮食的行业标准,由国家粮食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和统一发布,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实施后,相应的行业标准自行废止。
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粮食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管理粮食产品质量的仲裁。鉴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粮食商品的工作,管理和协调粮食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国家粮食局配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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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粮食局已取消粮食加工设施建设政策性贷款项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