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1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9年11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9〕96号

施行日期1999年11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粮食储备局改为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负责全国粮食流通(含食油,下同)宏观调控具体业务、行业指导和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 将原国家粮食储备局承担的中央储备粮调运。轮换、仓储管理、进出口等项职能交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2、 将管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和中央直属粮油储备库(站)的建设、中央储备粮的财务等项对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的职能,交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划入的职能。

l、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拟定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承担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

2、 承担现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的全国粮食行业统计工作。

(三)仍由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承担的职能。

1、 社会粮食流通管理,指导和协调地方粮食仓储建设及监督、指导地方粮食储备和农村粮食储备工作,组织和协调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落实,管理粮食财务,保障军队粮食供给,指导和帮助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的粮食供应,安排以工代赈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省间粮食调拨运输管理的职能,仍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2、 研究制定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检测制度和办法的职能,仍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粮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研究提出全国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计划和收储、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拟定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全国粮食流通和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编制全国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计划,其中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提出粮食定购价格以及收购保护价和销售限价的原则。

(三)协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粮食质量标准的管理工作;制定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四)指导全国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全行业的教育培训;指导并推动全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负责全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行业统计工作。

(五)制定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研究提出中央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计划,并负责督促实施;监督检查中央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

指导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业务。

(六)承担国务院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国家粮食局设5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人事司、外事司)。

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制定局机关的工作制度,负责局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政务信息、会务。保卫。保密、信访、提案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外事、教育培训工作和财务、资产管理。

(二)调控司。

研究提出全国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日计划和收储、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研究提出中央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计划,并督促实施;承担全国粮食流通的协调事务和行业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全国粮食流通和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拟定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研究提出粮食定购价格以及收购保护价和销售限价的原则的建议;组织拟定粮食质量标准、检测制度及办法、有关技术规范等。

(四)监督检查司。

监督检查全国粮食流通和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中央储备粮计划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中央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推动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承担行业指导的具体工作。

(五)粮食行政管理司。

研究全国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规划,承办大型粮食储运、加工项目及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粮的资格审查和定点,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有关粮食储运、加工等方面的先进技术的推广。

四、人员编制

国家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18名(包括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人事司、外事司的领导职数各1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关系。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国家政策、计划、指令,负责中央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运、销售和进出口,并接受国家粮食局的业务指导。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共同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下达中央储备粮的收购、抛售和进出口总量计划,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组织实施。

按照每年轮换一定比例的储备粮库存总量的原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提出年度轮换计划,报国家粮食局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其基本建设计划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下达后,由该公司组织实施。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须事先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的意见。

原国家粮食储备局承担的离退休人员管理的具体事务,委托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承担。

(二)关于粮食质量标准的管理问题。

1、 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由国家粮食局组织拟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计划、审批、编号、发布;粮食的行业标准,由国家粮食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和统一发布,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实施后,相应的行业标准自行废止。

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粮食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管理粮食产品质量的仲裁。鉴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粮食商品的工作,管理和协调粮食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国家粮食局配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有关工作。

-------------------------------------------------------------------------------------------

(***注:根据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粮食局已取消粮食加工设施建设政策性贷款项目审批。***)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