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12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113号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注: 2002年3月1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命令》(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第21号 )已取消外商投资出租汽车产业的限制。此文实际已无效***)
经贸部:
你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举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规定,只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出租汽车公司,并只能用国产车。此规定是否适用于其他地区,待国家旅游度假区取得经验后再研究考虑。目前国家旅游度假区之外的其他地区,仍按经贸部等五部门 《关于限制举办经营出租汽车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请示》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