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3年07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3年07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国发150号文件《关于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和防止新积压的几项规定》发出后,各地区、各部门已先后作了部署,正在贯彻执行。但据一些省、市反映,由于今年以来各地都在进行机构改革和调整领导班子,使这项工作进展缓慢。加之机电产品品种繁多,需要查阅各种技术资料,进行技术鉴定,以及降价处理短期内找不到需要对象等原因,使报废和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的工作,难于按原规定在九月底完成。根据这一情况,国务院决定,报废工作延长到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降价处理延长到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