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08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75号
施行日期1992年08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国家科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报来的《关于为新疆培训少数民族骨干科技人才的意见》(人专报〔1992〕8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从一九九二年起,在全区范围内选拔二百名左右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少数民族科技骨干,送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地区所属的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业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和必要的实际工作锻炼,使他们更快地提高科技水平和工作能力,更好地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振兴新疆经济,促进边境地区的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二、 有关培训的组织工作,由人事部、国家科委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商办理。应根据进一步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经济的实际需要,认真做好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的推荐、选拔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制定管理办法。培训中的具体事项,可直接商请有关地区、部门、单位给予支持。
三、 希望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注意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严格要求、认真实施,共同做好这项培训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