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1年04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21〕17号
施行日期2021年04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结合国务院大督查、专项督查、“互联网+督查”和部门日常督查情况,经国务院同意,对2020年落实稳就业保民生、打好三大攻坚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216个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相应采取30项奖励支持措施。希望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再接再厉,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拓创新,勇于攻坚克难,增强抓落实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4月30日
附件
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
一、 在2020年脱贫攻坚成效考核中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好的地方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行政区划排列,下同)
2021年对上述地方在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中给予一定奖励。(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组织实施)
二、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
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21年对上述地方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支持力度,并在以工代赈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脱贫地区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三、 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地方
河北省保定市,辽宁省营口市,福建省三明市,广东省东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2021年中央财政年度污染防治资金下达后,由有关省份统筹中央财政切块下达的资金,安排一定比例对上述地方给予奖励。(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四、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地方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福建省泉州市,山东省日照市,河南省郏县,湖北省十堰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重庆市永川区,四川省雅安市,贵州省黔西市,云南省腾冲市,西藏自治区噶尔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2021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时适当倾斜,给予每个市2000万元、每个县(市、区)1000万元奖励,用于河长制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水利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五、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成效较好的地方
北京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
2021年支持上述地方或其辖内地区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区等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在相关领域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上述地方开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公司债券、绿色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组织实施)
六、 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地方
北京市密云区,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太仓市,浙江省建德市,福建省上杭县,江西省井冈山市,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重庆市九龙坡区,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云南省开远市,陕西省凤县,甘肃省卓尼县,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
2021年对上述地方在中央财政分配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时,各给予2000万元激励支持,主要用于“厕所革命”整村推进、村容村貌整治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建设。(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财政部组织实施)
七、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地方
北京市通州区,天津市滨海新区,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海市徐汇区,江苏省徐州市,浙江省舟山市,安徽省六安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河南省驻马店市,湖北省襄阳市,湖南省长沙县,广东省深圳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渡口区,四川省攀枝花市,陕西省安康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2021年对上述地方优先选择为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企业年报制度改革、社会共治、企业信用风险监管、大数据监管、信用修复等商事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试点地区;优先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在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中优先给予支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
八、 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地方
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四川省。
2021年对上述地方培育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给予优先支持。(商务部组织实施)
九、 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品种创新与风险防范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杭州市,安徽省安庆市,江西省上饶市,山东省济南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四川省遂宁市。
从2021年起两年内,对上述地方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企业债券实行“直通车”机制(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受理机构申报,实行“即报即审”,审核时间由15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投资完成等情况较好的地方
江西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21年对上述地方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中安排投资,用于奖励支持其相关专项项目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一、 财政预算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好的地方
河北省保定市、威县,江苏省苏州市、沭阳县,浙江省杭州市、德清县,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山东省日照市、兰陵县,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广东省东莞市、广州市增城区,云南省昆明市、开远市,陕西省铜川市、镇巴县。
2021年对上述地方利用年度预算中单独安排的资金等予以奖励,每个市奖励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每个县(市、区)奖励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适当体现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财政部组织实施)
十二、 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地方投资落实到位、促进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措施有力、交通债务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有力的地方
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
2021年对上述地方申报的具备条件的交通建设项目,优先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优先安排中央交通建设资金;对上述地方各新增安排中央资金5000万元,用于交通项目建设。(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十三、 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地方
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广东省,贵州省。
2021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时给予适当奖励,各增加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000万元,相应减少地方配套投资。(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四、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少且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地方
天津市西青区、蓟州区,辽宁省海城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江苏省丰县、泰兴市,浙江省嘉善县、义乌市,福建省三明市,江西省芦溪县、兴国县,湖北省宜昌市,湖南省浏阳市、澧县,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楚雄市。
2021年对上述地方按照每个市2000亩、每个县(市、区)1000亩的标准奖励用地计划指标,在安排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单独列出。(自然资源部组织实施)
十五、 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且成效显著的地方
黑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四川省,甘肃省。
2021年对上述地方在分配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激励力度),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
十六、 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积极发展农村电商和产销对接成效明显的地方
辽宁省庄河市,江苏省丰县,浙江省瑞安市,安徽省桐城市,福建省武夷山市,山东省诸城市,湖南省醴陵市,四川省峨眉山市,陕西省武功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2021年对上述地方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优先支持,并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商务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十七、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地方
北京市,江西省,湖南省,广东省。
2021年对上述地方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较好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部组织实施)
十八、 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地方
北京市,浙江省,河南省,广东省。
2021年对上述地方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分配中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因素予以加分奖励,加大资金倾斜支持力度。(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十九、 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融通创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区域“双创”示范基地
北京市海淀区,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区,吉林长春新区,上海市徐汇区,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湖南省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重庆两江新区,四川天府新区。
2021年对上述区域“双创”示范基地优先支持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建设,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介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对接;优先支持区域内创新创业成果在全国“双创”活动周主会场重点展示;优先支持举办“创响中国”等重大活动,宣传推广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二十、 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实施技术改造成效明显的地方
吉林省长春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洛阳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深圳市,重庆市荣昌区,四川省自贡市。
2021年对上述地方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安排,制造业单项冠军及其他示范项目、示范企业、示范平台评定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
二十一、 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地方
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昆山市,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湖南省长沙县,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2021年对上述地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优先将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给予较大额度和较长期优质信贷支持,在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申报中给予名额倾斜,推动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优先在上述地方设立子基金。(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十二、 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较大,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
山西省长治市,辽宁省盘锦市,黑龙江省大庆市,江苏省常州市,河南省洛阳市,湖北省黄石市,湖南省湘潭市,广东省韶关市,四川省自贡市,贵州省六盘水市。
2021年对上述地方优先支持在老工业基地振兴有关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支持创建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在安排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重点园区建设中央预算内资金时各奖励2000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十三、 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环境整治、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转型成效突出的地方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安徽省铜陵市,江西省景德镇市,山东省枣庄市,河南省濮阳市,湖北省黄石市,四川省泸州市。
2021年对上述地方在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在安排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时增加资金分配系数;中央财政在安排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时予以倾斜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十四、 推进质量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
北京市西城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辽宁省沈阳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湖北省武汉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2021年对上述地方在质量工作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示范基地建设、质量技术机构优先布局建设等方面,予以激励支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
二十五、 校企合作推进力度大、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地方
辽宁省,江西省,广东省,四川省,甘肃省。
2021年对上述地方优先纳入职业教育改革、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在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中予以倾斜支持。(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十六、 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各类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
浙江省,安徽省,湖南省,广东省。
2021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
二十七、 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
棚户区改造:江苏省徐州市,浙江省杭州市,安徽省亳州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湘潭市,广东省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四川省遂宁市;农村危房改造:北京市房山区,河北省滦平县,山西省平顺县,吉林省双辽市,黑龙江省拜泉县,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福建省寿宁县,江西省鄱阳县,山东省泗水县,河南省嵩县,湖北省安陆市,湖南省保靖县,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四川省三台县,贵州省长顺县,云南省会泽县,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陕西省白河县,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2021年对棚户区改造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实施)
二十八、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地方
北京市东城区,河北省唐县,山西省介休市,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上海市长宁区,浙江省开化县,江西省丰城市,河南省郏县,湖北省潜江市,湖南省醴陵市,重庆市永川区,四川省大竹县,贵州省赤水市,甘肃省玉门市,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
2021年对上述地方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中予以倾斜,各单独安排奖励资金500万元。(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组织实施)
二十九、 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地方
推进养老项目建设:浙江省,贵州省;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上海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21年对推进养老项目建设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在原有投资分配基础上增加5%的奖励;对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老年人福利类项目资金时,通过工作绩效因素予以资金倾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组织实施)
三十、 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创造典型经验做法且受到国务院督查表扬的地方
北京市海淀区,河北省保定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海市徐汇区,江苏省徐州市,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福建省将乐县,河南省濮阳市,湖北省宜昌市,湖南省长沙县,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陕西省咸阳市,青海省尖扎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
2021年对上述地方在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开展的国务院大督查及专项督查中予以“免督查”。(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