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8年08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8年08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原则同意能源部《关于组建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的报告》,请能源部协同该公司抓紧组建工作。
组建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是能源部门机构改革,转变职能,逐步实现政企分开的一项积极措施。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统配煤炭产量的稳定增长,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很大。总公司应依据国家关于发展能源的方针政策,在能源部归口管理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所属统配煤矿认真搞好安全生产,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总公司要依照《工业企业法》的规定,支持基层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增强企业自我发展的活力。要抓紧时机,组建若干跨地区的煤炭联合公司,在两三年内实现这一目标。请有关地区和部门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在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关于改革煤炭供销体制和发展煤炭工业的若干政策问题,请能源部与有关部门另行研究。
能源部关于组建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煤炭工业部,组建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我们制定了总公司的组建方案,现报告如下:
一、 组建总公司的指导思想
组建总公司的指导思想是:
(一)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并按照经济实体的要求,逐步做到自主经营、统负盈亏;
(二)围绕总承包和组建跨地区联合公司等主要任务,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过渡;
(三)要有利于搞好衔接,保证安全生产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进一步深化改革,继续支持基层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
与此同时,原煤炭部对全国煤炭工业实行行业管理的政府职能移交给能源部。
二、 总公司的性质、任务和职责
总公司管理统配煤矿和原煤炭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均不含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所属部分,下同),具有法人地位;是组织和管理所属企事业单位煤炭生产、基本建设以及经营活动的煤炭联合公司。在完成指令性煤炭生产建设计划以及盈亏指标等方面,对国家全面负责。
总公司在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由能源部归口管理;在业务工作上,可与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关系。
总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所属统配煤矿继续完成“七五”后三年的总承包;发展和深化统配煤矿管理体制改革,组建跨地区煤炭联合公司;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合理开发所辖范围内的煤炭资源,组织煤矿安全生产,发展煤炭科学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发展和壮大煤炭企业,以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公司的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总公司所辖煤矿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国家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煤炭生产建设任务。
(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煤田地质勘探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和竣工投产,加快建设速度,发挥投资效益。承包国内外煤矿开发业务。
(三)按照安全生产的方针和煤矿安全规程、条例、指令及有关规定,管理、监督、检查总公司所辖统配煤矿和其他所属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
(四)按照国家年度煤炭分配计划,组织管理统配煤矿煤炭产品的订货、调运等工作。信守合同,保质保量地向用户供煤。
(五)负责总公司所辖统配煤矿和其他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指导企业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审核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预算决算,审计所属企事业单位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
(六)负责总公司所辖统配煤矿和其他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工业卫生、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发展煤炭工业多种经营和集体经济,组织煤炭产品洗选加工和综合利用,管理煤矿节能、环保工作。
(七)编制总公司所属单位生产建设所需要的物资供应计划,组织物资供应,加强物资管理,组织所属煤矿专用设备和煤矿爆破器材的生产、检测、销售和服务。
(八)推进技术进步,组织煤矿技术改造和重大技术攻关,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煤矿机械化、现代化水平。
(九)管理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实施煤炭工业人才需求和教育培训规划,管理各种煤炭教育院校,组织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
(十)负责所属单位对外技术合作、科技交流和煤炭的补偿贸易、合资经营、合作开发,组织和审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经营煤炭产品、煤矿成套设备、单机,零配件以及劳务和其他产品的出口。
(十一)管理原煤炭部机关离退休老干部的生活服务工作。
(十二)承担能源部授权和委托的部分政府管理职能。
三、 总公司的机构设置
总公司的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拟组建办公厅、计划部、生产部、基建部、安全管理部、人事部、财务部、劳动工资部、调运部、物资供应部、技术发展部、教育培训部、行政事务部、审计部、外事局、监察室等十六个职能部门。
总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全面负责总公司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老干部局的设置按国务院的规定和能源部的“三定”方案执行,其管理范围和经费渠道不变。老干部局由总公司负责管理,但不列入总公司机构序列和编制。
四、 关于总公司的过渡方式
根据能源部“三定”方案的要求,总公司的管理体制要逐步过渡到组建几个跨地区的经济实体。为此,总公司成立后,要积极稳妥地为过渡创造条件:
(一)继续完成“七五”煤炭行业投入产出总承包,逐步把部门承包转为企业承包。要以提高经济效益、搞活企业为中心,进一步深化改革,下放权力,继续完善改革配套措施。各煤炭企业要继续全面推行局(矿)长、厂长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终结审计制。在煤炭企业内部划小核算单位,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使基层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权。目前,“七五”后三年的各项承包指标已落实到各个煤炭企业,各单位内部也正在层层落实。
(二)组建跨地区的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对煤炭外调量大、出口任务重的省(区)统配煤矿,拟按目前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的模式,争取在二、三年内再组建几个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各地区的煤炭工业联合公司组建完毕后,要按照能源部“三定方案”的要求,交由能源部归口管理。条件成熟时,组建全国煤炭行业联合会。
为了使煤炭工业管理体制的改革顺利进行,做到平滑过渡,需要国家对总公司采取一些新的政策和措施,在价格、减免部分税费、增加投入、管理权限和出口创汇等方面给予支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