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1年0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1〕12号
施行日期1991年02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沪府〔1991〕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原则同意你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请你们精心组织,经过模拟运转,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争取今年五月一日正式试行。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体现了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有利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过全市群众充分讨论,基础较好,易于起步,这对正确引导个人消费资金投向住房建设,调整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和启动市场有重要意义。
二、 关于企业提供的部分公积金列支问题,同意上海市在保证对国家财政承包上缴不变的前提下,企业立足于转换原有资金,从企业住房折旧费、大修理基金和管理费科目中列支。
三、 同意发行上海市住房建设债券,一九九一年按二亿元额度发行。
四、 关于成立上海住房储蓄银行问题,需请有关部门另行研究。为了有利于房改实施方案及时出台,可先委托有关专业银行按住房专项资金代理。
五、 同意在沪的中央、外地和军队企业化经营单位同步执行上海市房改实施方案。驻沪部队干部、职工租用地方住房,其提租补贴办法按上海市房改实施方案执行。中央在沪的行政、事业单位因执行上海市房改方案而增加支出的资金,由财政部核定预算列支。
国务院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