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1年12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1〕72号
施行日期2001年12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1]72号)
贸促会、外交部、财政部、外经贸部:
贸促会《关于加强管理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工作的请示》(贸促展计[2001]5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 同意由贸促会代表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工作,并负责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涉及重大事项,由贸促会商外交部、外经贸部、财政部等部门后报国务院。
二、 为加强对参加世界博览会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参加或申办由国际展览局批准的世界博览会,一律由贸促会会同外交部、外经贸部、财政部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 贸促会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并注意了解、掌握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的动态,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的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