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1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1年12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1〕72号

施行日期2001年12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1]72号)

贸促会、外交部、财政部、外经贸部:

贸促会《关于加强管理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工作的请示》(贸促展计[2001]5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 同意由贸促会代表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工作,并负责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涉及重大事项,由贸促会商外交部、外经贸部、财政部等部门后报国务院。

二、 为加强对参加世界博览会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参加或申办由国际展览局批准的世界博览会,一律由贸促会会同外交部、外经贸部、财政部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 贸促会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并注意了解、掌握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的动态,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的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