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81年03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1年03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八一年三月三十日)
中央和国务院同意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一) 我国农业就总体来说有两个基本特点:一个是每人平均耕地较少, 但山
多, 水面、草原大,自然资源丰富;一个是技术装备落后,但劳动力资源丰富。
发展农村经济必须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 只有继续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确定的一系列方针、 政策,尊重客观规律,真正信任和依靠亿万农民,精耕细作
,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和开发各种资源,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才能保证我国农业建设的正常进行。
搞好多种经营是发展商品经济的关键环节。务必要使同志们懂得,没有充分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我国的农业不但不能实现现代化,就是摆脱困境也是不可能的。
(二) 建国以来,我们在农业基本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农业生产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农业生产、其中特别是粮食生产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基本上保证了十亿人口的粮食供应。这个成绩是必须肯定的。
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在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下,对农业生产的指导,存在着很大的片面性和严重的主观主义倾向。 长期以来, 我们把绝大部分的注意力集中在有限的耕地上,而耕地又几乎只是集中于种粮食作物。不少地区,为发展粮食作物而不讲具体条件,不计生产成本,不问经济效益,不顾负担能力,制定不切实际的大计划,追求无法实现的高指标。 结果, 粮食虽然在一个短时期内增了产,但不必要地挤掉了多种经营和家庭副业, 致使农业内部比例失调, 自然资源受到破坏,农民负担沉重。这个教训是必须记取的。
(三) 农业同林业、牧业、渔业和其它副业,粮食生产同经济作物生产,彼此既有相互制约的一面,又有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一面。只要保持合理的生产结构,建立良好的大农业生态体系,就能取得综合发展的效果。为逐步确立这样一种结构,必须做好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分区的和全国的国土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指导农业布局的科学依据。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工业的发展,粮食供应的紧张状况,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缓和,因此,对粮食问题决不可掉以轻心。粮食生产必须继续抓紧。发展多种经营,决不能挤掉粮食。为发展粮食生产而推广应用技术,兴办农田水利,改善物资供应,改造低产田,提高单产与总产量等确有成效的措施,均不可放松。但是,从过去多年和近两年正反两方面的实践经验看来,只有因地制宜, 才能最合理地利用自
然资源, 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违背因地制宜原则,单纯抓粮食,不仅多种经营
受到破坏,粮食生产最终也上不去。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发展多种经营,会在资金、肥料等方面对粮食生产起保障和促进作用,可收兼顾并利之效。此外,开展多种经营,还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商品化、专业化,为大量剩余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有利于做到人尽其才、地尽其利、物尽其用;有利于保持适于农业发展的自然生态环境。实践已经证明,开展多种经营对于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巩固集体经济,同样具有不容置疑的重大意义。
我国居民的食物构成,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除纯牧区外,还只能以粮食为主。但是,充分利用目前的各种有利条件,多饲养一些草食禽畜和鱼类,多生产一些食油、蔬菜、食糖、干果和野生植物淀粉等产品,以代替部分粮食,逐渐使食物结构有所改进,又是完全必要和完全可能的。生产这些东西,有的要用点粮食和耕地,有的不用粮食、不占耕地,却有广开生产门路、增加收入之利,确实是大有发展余地的。
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后若干年要继续保持一定数量的粮食进口。各级人民政府应在粮食供求平衡的条件内,有计划地逐步把农业经济内部比例失调的状况调整过来。此项工作,方向要坚定,步子要稳妥。要综合各种有关因素,反复分析,趋利避害,慎重决策,稳步前进。
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这就是我们的方针。
(四) 三中全会以来,一些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对发展农业,调整布局,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意见。如:要放眼于对全部国土的利用;要有大农业与大粮食的观点;粮食要着重抓总产而不能只看种植面积;改变耕作制度要考虑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因地制宜,重视经济效果;在南方已经证明不适合种双季稻的地区适当缩小双季稻;在华北、东北注意改单一粮食连作制为多种作物轮作制;要提倡科学种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等等。对于这些建议,各地同志应该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通过反复试验,进行抉择,逐步推行。中央、国务院希望造成一种风气和逐步形成相应的制度,以便提供有利的条件,更大地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五) 开展多种经营,要发挥集体和个人两个积极性。生产队要根据当地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源的状况和生产习惯,推行在统一经营的前提下,按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的生产责任制, 组织各种形式的专业队、 专业组、专业户、专业工。同时要通过订立合同和其它形式,积极鼓励和支持社员个人或合伙经营服务业、手工业、养殖业、运销业等。凡是适宜社员个人经营的项目,尽量由农户自已去搞,生产队加以组织和扶助。
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两者面积的最高限度可达生产队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各地的具体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和社员群众的意见,分别确定,不要一刀切。除农忙季节外,应允许一些半劳力和辅助劳力不出集体工,以便专心从事力所能及的家庭副业(即允许存在群众所说的“自留人”)。责成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专门经济法规,以保证国家对社会主义辅助经济和个体经济的积极扶持有章可循。
农民在发展多种经营及其它各项生产中,由于技术水平高低和付出劳动多少不同而出现收入上的差别,因差别而出现竞争,是合理的。不应当把这种现象看成是资本主义的两极分化,更不应当由此导致打击、限制多种经营的错误做法。
(六) 多种经营,综合发展,应当作为我国繁荣农村经济的一项战略性措施。落实这项措施,牵连的方面很多,比如商品粮供应的平衡问题,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利益的统筹兼顾问题等。因此,必须坚定而又审慎地、积极而又稳步地前进。关键问题之一,是把生产队的自主权、农民的主动性和国家经济计划的要求协调起来。中央、国务院建议逐步推广经济合同制,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先行试点。粮食征购任务和经济作物的收购任务,由国家收购部门同生产队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生产队保证完成合同规定的交售任务,对作物种植面积有权自行灵活安排,剩余的产品,有权自行处理。
(七) 开展多种经营,要组织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切实解决产供销和技术指导等方面的问题。农业、工业、商业供销、交通运输、财政金融、科学技术各部门,都要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任务。要使各行各业的同志、首先是各级干部了解:如果我们不首先关心和切实解决八亿农民的温饱和富裕问题,只是考虑向他们多购取城市需要的各种农副产品,而忘记千方百计帮助农民多生产这些产品,杀鸡取卵,竭泽而渔,那是根本谈不上整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改善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方法,调整农业内部的生产结构,建立农工商综合经营的农业经济体制,都是我国经济建设中具有战略意义的问题,都是摆在全党面前的新课题。我们必须重新学习。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从中央、国务院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除紧紧抓好当前的各项工作外,还应亲自动手,组织干部和技术人员,对农村经济进行系统周密的调查和试点,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取得新知识,提出新建议,积累新经验,使我国农村社会主义事业更有活力,更加蓬勃地向前发展,逐步走出一条适合国情的发展农业的路子。
(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