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9年03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9〕21号
施行日期2009年03月0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邮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国家邮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邮政局(副部级),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邮政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组织最佳邮票评选和全国性集邮展览工作交给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
(三)加强国家邮政行业规划与交通运输规划的衔接,促进邮政行业发展。
(四)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确保城乡居民享受安全、便捷、合理价格的邮政普遍服务。
二、 主要职责
(一)拟订邮政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提出深化邮政体制改革和促进邮政与交通运输统筹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邮政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二)承担邮政监管责任。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推进建立和完善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保障机制,提出邮政行业服务价格政策和基本邮政业务价格建议,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维护信件寄递业务专营权,依法监管邮政市场。
(四)负责监督检查机要通信工作,保障机要通信安全。
(五)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六)负责邮政行业统计、经济运行分析及信息服务,依法监督邮政行业服务质量。
(七)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负责审定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年度计划。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邮政组织,处理政府间邮政事务,拟订邮政对外合作与交流政策并组织实施,处理邮政外事工作,按照规定管理涉及港澳台邮政工作。
(九)垂直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十)承办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邮政局设5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外事司)。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发布、信访、政务公开、系统财务管理等工作;承担重要课题调研,起草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稿;承办邮政外事工作和政府间合作事务,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按照规定管理涉及港澳台邮政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提出邮政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标准和政策;拟订邮政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指导行业法制建设;提出深化邮政体制改革建议;拟订邮政资源规划;提出促进邮政与交通运输统筹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行业科技工作;承担邮政行业统计、经济运行分析及信息服务;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普遍服务司(机要通信司)。
提出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的标准;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依法监督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履行;提出邮政行业价格服务政策和基本邮政业务价格建议并监督执行;拟订普遍服务和保障机要通信、义务兵通信、党报党刊发行、盲人读物寄递等特殊服务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机要通信工作,保障机要通信安全,研究协调解决有关机要通信安全的重大问题;承办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承办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年度计划审定。
(四)市场监管司。
依法监管邮政市场,维护信件寄递业务的专营权;依法实行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依法监管集邮市场;指导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五)人事司。
拟订机关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邮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办国家邮政局系统机构、人员编制和干部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 人员编制
国家邮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8名。其中:局长 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五、 其他事项
(一)国家邮政局依法监管邮政市场,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国家邮政局的工作。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等非法寄递行为;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负责依法对进出境的国际邮递物品进行监管、检验检疫;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依法查处与邮政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制售假邮资票品行为的力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副厅级)由国家邮政局垂直管理,行政编制共498名。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 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