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3年12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3〕121号
施行日期2003年12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3]12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巴彦淖尔盟建制改设巴彦淖尔市的请示》(内政发[2003]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巴彦淖尔盟和县级临河市,设立地级巴彦淖尔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临河区新华东街。
二、 巴彦淖尔市设立临河区。以原县级临河市的行政区域为临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庆丰东街。
三、 巴彦淖尔市辖原巴彦淖尔盟的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杭锦后旗、五原县、磴口县和新设立的临河区。
巴彦淖尔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区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