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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民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民政婚姻服务业的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17   阅读:

发文机关民政部

发文日期1996年09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事发〔1996〕19号

施行日期1996年09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80年代末以来,各地民政部门相继在一些大中城市建立了初具规模的婚姻服务中心,婚姻服务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发展不平衡,在一些地区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和婚姻当事人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为使婚姻服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就加快发展婚姻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 提高思想认识,加大领导力度。发展婚姻服务,是破除陈规陋习,移风易俗,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婚姻习俗和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是更好地为婚姻当事人服务,满足不同层次婚事消费的需要;是贯彻国家关于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政策,发展民政经济,促进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为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婚姻服务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力争把婚姻服务列入当地第三产业发展规划;争取有关部门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并结合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切合实际的发展目标;加强对婚姻服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 明确指导思想,坚持服务原则。发展民政婚姻服务的指导思想是:想当事人之所想,办当事人之所需,加快服务网点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引导当事人文明、节俭办婚事,推进婚姻习俗的改革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婚姻服务应当坚持七个原则。一是自愿的原则。服务项目和婚庆用品,应当由当事人自主选定,严禁硬性搭配和强行推销,不准把接受婚姻服务作为婚姻登记的前提条件。二是便民利民的原则。各地在发展婚姻服务时,不论在婚姻服务中心地点的选择上,还是在婚姻服务的程序上,都要充分考虑是否方便婚姻当事人。三是行政执法与婚姻服务分开的原则。婚姻登记、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治理违法婚姻等是行政执法,属于行政行为;婚姻服务虽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但属于营销活动。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必须分开。从而划清行政执法与婚姻服务、婚姻服务与搭车收费的界限。四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发展婚姻服务主要是,抑制当事人过高的婚事消费,平抑社会上昂贵的婚姻服务和婚庆用品的价格,改革婚姻习俗,引导当事人文明、节俭办婚事,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其次是,通过开展婚姻服务,取得合理经济效益,为争取社会效益提供物质上的保证。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五是促进婚姻登记管理的原则。婚姻服务所得不仅用于婚姻服务中心的自身建设,还要用于加强婚姻登记管理的硬件和软件建设。六是先城市后农村,因地制宜的原则。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文化、婚姻习俗差别较大,各地都要从本地的实际出发,确定婚姻服务的规模、项目、档次、方式方法,不能一刀切,一哄而起,要量力而行,由小到大,滚动发展。婚姻服务中心,既可以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又可以是企业单位;既可以全民所有制,又可以集体所有制。七是依法服务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确定服务项目和婚庆用品的价格,服务内容要健康,服务行为要合法。


三、 充分发挥优势,健全服务网络。各地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发展婚姻服务上的优势,为开展婚姻服务创造条件,并加强对婚姻服务的指导和监督;要积极利用社区服务中心这一载体,开展婚姻服务。婚姻服务网点建设,是婚姻服务业的基础。为此,要加快婚姻服务网点建设,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筹措建设经费,可采取政府投入一点,民政厅(局)支持一点,婚姻服务实体自筹一点的办法,解决建设经费不足的问题。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当分别在城市和乡村,扶持一个能起窗口作用、示范作用、辐射作用的婚姻服务中心。经过努力,到本世纪末,在大中城市、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市),建立一批档次较高、功能较齐全的婚姻服务中心;在小城市、经济欠发达地区及乡(镇),建立一批中小型的婚姻服务中心;在民族地区,建立一批具有民族特色的婚姻服务中心;在农村依托红白事理事会建立一批婚姻服务站。从而逐步形成规模不同,形式各异,全方位、多层次的婚姻服务网络。


四、 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婚姻服务中心要增强市场意识,婚事消费既是物质消费,又是精神消费。在拓展婚姻服务领域时,要充分考虑如何满足当事人物质和精神消费的需求,并以此作为拓宽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的标准。当前主要围绕婚姻登记,开展证件照相、出租婚纱、举办婚礼、婚前教育、销售婚庆用品等服务。从长远看婚姻服务应当向以下几个方面发展;在服务的范围上,要从目前的为婚前、婚姻成立过程的服务,向婚前、婚姻成立、婚后服务的全过程服务发展;在服务的内容上,要从目前的销售简单的婚庆用品,向销售品种齐全、档次有别的婚庆用品、提供婚姻家庭咨询、开展婚姻介绍、举办婚礼婚宴及婚姻家庭庆典活动等多样化、系列化服务的方向发展;在服务方式上,要从目前单一的门市服务,向门市服务与上门服务相结合的方向发展。婚姻服务是一项具有喜庆性、商业性、社会性的服务工作,服务质量,既影响婚姻服务实体和民政部门的社会形象,又影响婚姻服务实体的经济效益。为此,各地要加强对婚姻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以优质、周到、热情的婚姻服务,树立良好信誉,扩大婚姻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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