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1991年11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清债〔1991〕第01号
施行日期1991年11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正确运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严格执行扣付滞纳金制度,是防止三角债前清后欠的一条重要措施。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国发[1991]39号)指出:“各地金融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结算制度,认真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不得受理无理拒付,不得擅自拒付退票,不准单位账上有款不划,不准少扣或不扣滞纳金。”总的看,从九月一日以来,由于能认真执行结算制度,严格实行扣付滞纳金的规定,对制止无理拒付、加强结算监督、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保证企业货款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有少数原来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企业,为了逃避银行监督和免交延期付款的滞纳金,改变原来采用的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此如不加以制止,势必干扰正在恢复正常的商品交易秩序,出现新的混乱。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 在三角债前清后欠问题未完全解决、正常的商品交易秩序未完全得到恢复之前,必须防止有些企业应办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而改办其他结算方式,逃避结算监督。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应从维护结算纪律的大局出发,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退出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或无理要求售货方不办托收。
二、 请各地按照上述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有为逃避结算监督,免交滞纳金而随意改变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情况,要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情节恶劣的单位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