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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1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8年06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8〕67号

施行日期1998年06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18日 国办发〔199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交通部。交通部是主管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交通部代管的大连等6个海事法院纳入国家司法体系。

2.将出租车管理职能交给地方各城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

(二) 划入的职能。

汽车出入境运输由交通部管理。

(三) 转变的职能。

1.除国家重点和大中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交通部不再直接管理项目的立项审查、评估、评优等事项;除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外,交通部不再直接管理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评审、评奖、推广等事项。

2.交通行业有关培训、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等事务性工作,交给有关社会中介机构。

3.交通企业集团二级单位领导班子的调整和企业经营性项目的投资、生产计划、运输班期调整等生产经营权交给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交通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 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计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三) 对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

(四) 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五) 组织公路及设施的建设、维护、规章稽征;负责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六) 组织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和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工作;实施船舶代理、外轮理货、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七) 制定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指导交通行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

(八) 负责部机关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指导交通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九) 负责政府间交通行业的涉外工作,指导利用外资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交通与国际组织有关事宜,开展国际交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 管理和指导港口、航运公安工作。

(十一)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交通部设10个职能司(局、厅):

(一) 办公厅

组织协调部机关工作。组织交通行业政策研究工作,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负责值班、文秘、政务信息、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和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

(二) 体改法规司

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结构调整、法制工作;负责行业立法的规划、组织、协调和行政复议工作。

(三) 综合规划司

组织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拟定交通行业产业政策、投融资政策;负责中央投资、中央与地方联合投资以及利用外资基金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工作;负责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的布局规划及审查;负责交通行业统计、预测、信息引导工作。

(四) 财务司

指导交通行业财务会计工作;管理专项资金、预决算、外汇、信贷以及利用外资有关的财务工作。

(五) 人事劳动司

负责部机关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及部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和卫生工作;管理智力引进和对外劳务合作。

(六) 公路司

拟定公路建设和道路运输的行业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维护公路建设和道路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监督管理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公路规费稽征、公路养护、路政、收费公路的管理;负责道路运输、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运价政策的拟定和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

(七) 水运司

拟定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水路运输的行业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维护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负责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项目的管理;负责水运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负责水运规费稽征和国际国内水路运输、港口、船舶代理、外轮理货及其他水运服务业的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水路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

(八) 科技教育司

拟定交通行业科技、教育发展政策和规划,推进科研、教育体制改革,负责交通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交通行业标准和计量工作;指导交通行业高等教育、成人和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九) 国际合作司

管理交通外事工作;负责政府间交通行业涉外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交通与国际组织有关事宜,开展国际交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 公安局

管理和指导港口、航运公安工作。公安局由交通部、公安部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公安部为主。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交通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00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7名(含总工程师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维持现状,待下一步进行深入调查后,作为专题,研究管理体制的改革与职责分工。

(二) 关于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沿海(包括岛屿)海域和港口、对外开放水域及主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河(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港口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实行“一水一监、一港一监”垂直管理体制,由交通部统一领导。合并中央与地方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统一政令、统一布局、统一监督管理;在统一领导体制下,界定有关水域的中央与地方的管理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检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与中国船级社实行“局社、政事分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海事局为交通部直属机构,局长由交通部主管副部长兼任,实行垂直管理体制。主要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的管理职权。

中国船级社作为社团组织(事业法人),承担船舶及海上设施的具体检验业务。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务管理局为交通部派出机构,对所在内河行使航运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其中,黑龙江航务管理局在政企分开、减员增效、逐步扭亏的基础上下放给地方管理。

(三) 交通部所属中远集团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外运集团合并成立新的集团公司。

合并后的集团公司与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脱离,作为独立的企业集团,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联系。

(四) 关于投资管理职能。

待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确定后,再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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