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8年06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8〕44号
施行日期1998年06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8年6月16日 国办发〔1998〕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海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海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设置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一、 职能调整 海洋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国土资源部。
二、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海洋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定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
(二)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承担组织海域勘界。
(三)组织拟定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拟定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与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及有归属争议岛屿的对策建议;维护公海、国际海底中属于我国的资源权益;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管理“中国海监”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
(六)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管理海洋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综合信息、标准计量等公益服务系统。负责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预报(不含天气预报警报)。管理极地和大洋考察工作。
(七)承办国务院和国土地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海洋局设6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财务司)
承担局机关政务、新闻宣传、机关文电处理、对外联络、文书档案、信访、保卫、保密工作。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管理海洋事业经费、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拨给的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二)海域管理司
草拟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与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草拟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核准海域使用许可证。具体组织海域勘界,组织监视涉外的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审核并监督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审核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联系“中国海监”队伍。
(三)海洋环境保护司
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组织监测监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环境的情况。草拟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规范和标准。草拟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测陆源污染物排海,监测监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组织海洋环境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
(四)科学技术司
草拟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国家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等科学研究工作。
(五)国际合作司
组织研究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政策和措施、研究组织履行有关国际海洋公约、条约。承办、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六)人事司
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教育等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四、 人员编制 国家海洋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