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6年08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6〕108号
施行日期1986年08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五月三十日《关于成立闵行和虹桥两个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上海市建立闵行和虹桥两个经济技术开发区。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西部,东起沙港,西至昆阳路,北沿剑川路,南至江川路,规划用地二点一三平方公里。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上海市西郊,东起中山西路,西至古北路,北临仙霞路,南至虹桥路,规划用地零点六五二平方公里。
二、 闵行和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政策规定。
三、 闵行和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要纳入上海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资金由上海市自筹,借用外资由上海市自还。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