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9年02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89〕13号
施行日期1989年02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能源部: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关于授予统配煤矿等三总公司出国任务审批权的请示》(能源外〔1988〕100号)收悉。
国务院同意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自行审批本公司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和邀请外商来华事项。总公司的正、副总经理出访,由能源部审批,其中副部级以上人员出访,由能源部按规定程序报批。
该三总公司的出国和来华事项的审批工作,由能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