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5年12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5〕第59号
施行日期1995年12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执法权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1994]第67号)精神,大中城市区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管理关系的调整。原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后,不改变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享有的行政管理职权,可以其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