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年07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4〕73号
施行日期1994年07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对前来深圳经济特区的外国旅游者实行七十二小时免签证的请示》(粤府〔1993〕1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对在香港的外国旅游团到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简化入境审批手续(不宜称“免签证”),以进一步促进深圳旅游业的发展。
二、 参游人员为外国旅游团,由我指定的旅行社承办,停留时间不超过72小时,活动范围限定在深圳经济特区,不得超出特区管理线。此项措施在深圳经济特区试行一年,届时由公安部、外交部和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另行研究提出意见。
三、 请公安、外事、旅游等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管理制度,防止一些别有用心人员通过此渠道进境,严厉打击走私、贩毒等违法活动。同时,请你省和深圳市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四、 具体实施及对外宣布办法;由公安部会同外交部、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商你省后发文实行。
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