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年01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5〕3号
施行日期1995年01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兴建三峡工程的决议以来,三峡工程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进展 顺利,1994年12月14日正式开工。两年多来,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 门,为了支源三峡工程建设,相继成立了支援和为三峡工程服务的机构或经济实体,同时也 有不少单位和个人注册开办了各种公司。这对促进三峡工程建设、搞活库区经济,发挥了一 定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以“三峡”名义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称谓重交叉,有的名不符实 或与三峡工程并无直接关系,甚至还有少数不法分子假借三峡工程名义在国内处进行经济诈 骗活动。这不仅有损三峡要工程声誉,而且也干扰了三峡工程的正常建设。为了确保三峡工 程的正常建设。为确保三峡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 重申三峡工程的企业法人是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国家授权中国长江三峡工程 开发总公司全面负责三峡工程的建设和经营。
二、 有关三峡工程建设的经济活动,包括资金筹集、招标议标和物资、设备的采购订货等, 由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或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委员会批准的承担三峡工程 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它单位,必须经上述部门(单位)出县 委托证,方可从事委托证书规定范围内的三峡工程建设经济活动。
三、 各地区和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建设机构(单位)的统一管理,并要在机构(并要在机构(单位)名称上冠以“支援”二字,以示区别。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后,应组织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以“三峡工程”或“支援三峡工程”名义设立的企业机构进行一次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发现 有诈骗行为的,应立即送公安处理。今后凡是以“三峡工程”或“支援三峡工程”名义申请 设立金融性机构、物资贸易经销机构以及各类开发公司、咨询公司、房地产公司等,均应由 有关企业登记机关、机构设立机关或审批机关征求本地同级人民政府对口支援三峡工程机构 或有关负责对口支援三峡工程的部门的意见后,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五、 凡是以三峡工程名义在国外进行融资筹资活动的,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利用外资的法 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及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统一研究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非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进行此项活动。
六、 各地、各部门应警惕以三峡工程建设名义进行的各种经济诈骗活动,一经发现,务必认真依法查处,严历打击。
一九九五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