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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19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7年06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1997〕21号

施行日期1997年06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明电〔1997〕21号 1997年6月6日)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我国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规模不断扩大,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近来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在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立项、用地、企业设立、办理勘查和开采许可证等方面,存在着不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审批,越权审批等问题。为保证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的有序进行,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

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各地区要对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凡属手续不全或未按法定程序审批的,必须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凡属越权审批和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依法处理。

三、 国家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查、开采审批发证实行国家一级管理。只有国家石油公司报经国务院批准,才能申请进行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任何单位和地方都不得擅自与外商合作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均无权受理国内外单位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的申请,无权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及颁发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违反上述规定的,其办理的审批登记手续和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一律无效。

四、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责成地质矿产部与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办法抓紧研究,必要时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报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地质矿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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