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8年06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8〕47号
施行日期1998年06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组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 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地质矿产部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国家海洋局的海洋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4.原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5.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6.原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化学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水利部。
2.地籍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国家测绘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土地、矿产、海洋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3.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部不从事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的经营活动,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四)强化的职能。
我国自然资源相对短缺,保护自然资源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国土资源部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保障人民生活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二、 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国土资源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有关法律法规,发布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农业部负责的海洋渔业资源除外,下同)等自然资源管理的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政策;制订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海洋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海洋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订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国家财政拨给的其他资金。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管理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土资源部设14个职能司(厅):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部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协调部内有关立法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调研和起草综合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政策。
(三)规划司
组织研究全国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起草编制全国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拟定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四)财务司
组织拟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国家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国家财政拨给的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
(五)耕地保护司
拟定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六)地籍管理司
拟定地籍管理办法,拟定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拟定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划和权属管理办法,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七)土地利用管理司
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拟定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指导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八)矿产开发管理司
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依法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审核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九)矿产资源储量司
组织拟定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定矿产资源政策。
(十)地质环境司
拟定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防治。
(十一)地质勘查司
组织拟定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海洋资源调查评价,起草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开采区块;依法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评估的资格,组织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评估结果。
(十二)执法监察局
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土地执法监督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十三)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编制国土资源科技与外事工作规划,对重大科技项目和外事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组织政府间和有关国际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安排外事接待工作和办理出国人员有关手续。
(十四)人事教育司
承办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起草编制教育发展规划,发展教育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四、 人员编制
国土资源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00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 其他事项
国土资源部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得国土资源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