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1年10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1〕55号
施行日期2001年10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山大学、中山医科大学合并问题的请示》(教发〔2001〕39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中山大学和中山医科大学两校合并,校名为“中山大学”。实行一个法人、一个领导班子、一个建制,并相应撤销原有学校的独立建制。
二、 新的中山大学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原中山医科大学的教育事业费和基建投资的划转基数,由教育部商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有关中山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及中专学校的划转等其他事项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1号)规定的划转教育部管理学校的实施办法执行。
三、 请按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实施,认真细致地做好各方面的工作,把新的中山大学办得更好。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