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2年06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2〕42号
施行日期2002年06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外经贸部《关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有关问题的请示》(外经贸办发[2002]17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 为了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议定书透明度条款中关于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向WTO成员及其个人和企业披露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承诺,做好加入WTO的有关通报咨询和贸易政策审议工作,同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更名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汇集刊登我国已按现行规定公布的上述信息(刊登时要注明文本的出处),并作为我国政府向WTO及其成员通报咨询和WTO对我贸易政策审议的官方刊物。编辑、发行工作仍由你部负责;有关更名手续等事宜,请与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具体商办。
二、 请你部与各有关方面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以确保全面及时履行透明度条款的和各项义务。各地方和国务院各部门要给予积级支持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