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6年01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学位办〔2006〕6号
施行日期2006年01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切实保证艺术硕士专业学位(MFA)的培养质量,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的委托,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MFA)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制定了《艺术硕士专业学位(MFA)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现将该指导性培养方案转发给你们,希望认真研究,在培养工作中落实执行,并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本单位的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实施细则,于2006年3月底前报秘书处备案。
附件:艺术硕士专业学位(MFA)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一、 培养目标及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系统专业知识和高水平创作技能的高层次、应用型艺术专门人才。
(二)培养要求
1、具备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促进艺术文化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2、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高水平的艺术创作能力和较强的艺术理解力与表现力。
3、能够运用一门外语,在本专业领域进行对外交流。
二、 学科领域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MFA)的学科领域包括音乐、戏剧、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艺术设计、舞蹈、美术等。
三、 招生对象及入学考试
(一)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对象:一般为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艺术创作实践经历;高等院校大学专科毕业后有三年以上艺术创作实践经验,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创作或表演奖励者。
(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考试:采用全国联考和各招生单位考试相结合的办法,着重考核学生的整体素质以及专业能力和专业基础。
四、 学习年限与学习方式
(一)学习年限:2-4年。
(二)学习方式:脱产或半脱产。
五、 课程设置
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总学分不低于32学分。
必修课:(不低于24学分)
(一)公共基础课:(不低于8学分)
1、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 2学分
2、艺术原理 2学分
3、艺术创作方法研究 2学分
4、外国语 2学分
(二)专业课(不低于16学分)
课程(含专业主科)设置不少于4门。
选修课:(不低于8学分)
课程设置不少于4门。
六、 培养方式
(一)采取导师负责制及导师指导与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二)与艺术实践紧密结合,聘请高水平的艺术家配合指导实践类课程,加强创作能力的培养。
七、 毕业作品与学位论文
(一)毕业作品是专业实践能力的专门展示,如表演专场、展映专场等。具备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是艺术硕士的重要特点,各学科应有具体的标准和要求。
(二)学位论文应是对毕业作品创作实践所进行的理论思考的全面阐释。
八、 学位授予
完成课程学习并获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作品规定要求、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艺术硕士专业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