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3年08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3〕59号
施行日期2003年08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
你部《关于明确警用直升机的属性和确立警用直升机管理体制的请示》(公部请〔2003〕15号)收悉。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 警用直升机为国家航空器。
二、 警用直升机的飞行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相关法规,其飞行保障归口纳入军航保障系统,飞行管制由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为其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公安部作为一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并统一领导全国的警用直升机运行、安全和管理工作。
三、 关于警用直升机管理、规划和运行工作中涉及的机构和管理办法,由你部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