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99年03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厅字〔1999〕5号
施行日期1999年03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下发以来,对纠正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的质量、档次提高,车种、车型不断增加,价格逐步下降,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汽车配备标准,减少国家财政支出,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党政机关车辆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要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于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减少国家财政支出,促进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
二、 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 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中央党政机关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地方党政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批。
四、 领导干部现已配备使用的轿车,要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更换,避免造成浪费。
五、 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和更新车辆,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购置资金情况,在坚持排气量和价格标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车辆价格、性能、耗油、维修费用等因素,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公开竞价,统一购置、配备。
六、 各级党政机关要继续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除领导干部汽车配备使用标准以外的其他各项规定,严格车辆编制和配备审批的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节约国家财政支出。
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的汽车配备使用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