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09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114号
施行日期2001年09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1〕114号)
浙江省、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浙江省人民政府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浙政〔2001〕17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浙江省人民政府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