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11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3〕77号
施行日期1993年11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 《关于开展强化免疫活动消灭脊髓灰质炎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关于开展强化免疫活动消灭脊髓灰质炎的报告
国务院:
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是一种不能有效治疗,却可用疫苗彻底预防的急性传染病。病毒的存在和传播,威胁着每个儿童,一旦发病将导致儿童肢体损伤、残疾乃至死亡;未接受免疫的儿童,不仅自己可能受害,而且还会作为传染源危及他人。
鉴于该病危害大、传染性强以及“可防不可治”的特点,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把消灭脊髓灰质炎作为继消灭天花后人类限期消灭的第二种传染病,要求各国采取全球性的统一行动。
为实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规定的一九九五年消灭脊髓灰质炎的目标,保护儿童健康,提高人口素质,国家决定开展强化免疫活动。现将有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 自我国开展计划免疫工作以来,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率提高,发病率显著下降,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部分地区计划免疫工作落实不力,目前全国仍有一些地区出现疫情,时有暴发流行。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强化免疫工作切实纳入议程,实行目标管理并依据全国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工作计划,落实经费安排,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卫生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疫苗的生产、储运、供应、发放和指导服务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要做好所属范围的强化免疫工作,每位家长应主动促使孩子服用疫苗。公众传播媒介要广泛进行宣传,普及知识,增强免疫保护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参与。
二、 在冬季,脊髓灰质炎病毒传播能力最弱,在此期间开展强化免疫活动,是能否消灭脊髓灰质炎的关键。为此,决定从现在起至一九九五年一月期间,每年的十二月五日和一月五日,对全国所有四岁以下儿童各加服一次疫苗。各地要按照全国实施方案的要求,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在保证一般对象服用疫苗的同时,重点做好流动、暂住和漏服儿童的服用疫苗工作。
三、 各地区要认真做好疫苗服用的统计、考核、检查、评价和总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于每年三月十五日以前,将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报送卫生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