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01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4号
施行日期1992年01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文化部、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第三届中国艺术节拟接受赠送车辆事宜的请示》和《关于要求尽快批准接受港商赠车的报告》收悉。经有关部门研究,并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 鉴于第三届中国艺术节需用大批接待用车和云南省目前的实际情况,同意你们以第三届中国艺术节组委会的名义接受香港添美有限公司郭大东先生、哥斯达黎加发展香港有限公司张嘉谦先生赠送的二百五十辆汽车。请你们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赠送人的意愿,切实用好管好这批赠车。
二、 考虑到云南省目前的经济状况,为支持发展边疆、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事业,同意对你们接受的250辆汽车免征进口调节税,进口关税减按60%、增值税减按7%征收,特别消费税照章征收。凡艺术节后再转手出售的车辆一律照章补税。车辆购置附加费能否适当减免,请你们直接与交通部协商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