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8年06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8〕53号
施行日期1998年06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8年6月16日 国办发〔1998〕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轻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轻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撤销中国轻工总会,设置国家轻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轻工行业的行政机构。
一、 职能调整 国家轻工业局必须贯彻政企分开、权力下放、权责一致的原则,在职能配置方面进行以下调整:
(一)政企分开,不直接管理企业。不承担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核、审批职能;不下达生产或分配计划;不承担审批公司等职能。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主体,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权力下放,增强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功能。将行业市场的建设与管理、资质审查、产品质量检测、科技成果鉴定、人才培训等职能,交由地方人民政府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三)权责一致,相近职能交由同一部门承担。有关产业政策、经济调节、生产运行、投融资引导、技术进步、军工配套、安全生产等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直属高等院校交由教育部统筹安排;质量监督职能交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轻工业局主要负责拟定行业规划;组织研究行业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实施行业管理;推动轻工行业结构调整,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改革。
二、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轻工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轻工行业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提出发展轻工行业的方针、政策;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
(二)研究提出轻工行业法规,组织制订行业管理规章、技术标准;汇集、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掌握、分析轻工行业生产动态,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四)推进国有轻工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指导国有轻工企业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
(五)研究提出轻工集体经济的政策、法规;协调解决轻工集体经济有关问题;指导轻工集体经济的发展。
(六)对盐业实行行业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食盐专营法规。
(七)推进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使其逐步走向社会、走入市场、减少补贴、减员增效。
(八)组织政府间轻工行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九)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家轻工业局设5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外事司)
办理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及行政事务等工作;组织政府间轻工行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二)规划发展司
研究拟定轻工行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轻工行业法规;推进轻工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汇集、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行业管理司(盐业管理办公室)
组织制订轻工行业管理规章、技术标准;掌握、分析轻工行业生产动态,研究轻工行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对全国盐业实行行业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食盐专营法规。
(四)企事业改革司(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办公室)
推进国有轻工企业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指导国有轻工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使其在3年内走向社会、进入市场、减少补贴、减员增效;研究提出轻工集体经济的政策、法规,协调解决轻工集体经济有关问题,指导轻工集体经济的发展;管理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五)人事司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指导轻工行业实施再就业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四、 人员编制 国家轻工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3名,正副司长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